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58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易字第58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池勁緯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 年度審易字第3007號,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072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應敘述具體理由,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書狀未敘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 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第36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池勁緯(下稱被告)因觸犯刑法第 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 年。該判決於民國104年2月3 日送達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下稱北所)由被告簽收領取,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為憑(原審卷第42頁)。被告不服原審判決,於104年2月12日提起上訴,因上訴狀未敘明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於104年3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該裁定於104年3月30 日送達北所由被告簽收領取,有本院前揭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詎被告迄今仍未補正具體之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72條、第367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