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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58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周盈文吳冠霆潘長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易字第58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池勁緯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 年度審易字第3007號,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072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應敘述具體理由,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書狀未敘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 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第36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池勁緯(下稱被告)因觸犯刑法第 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 年。該判決於民國104年2月3 日送達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下稱北所)由被告簽收領取,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為憑(原審卷第42頁)。被告不服原審判決,於104年2月12日提起上訴,因上訴狀未敘明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於104年3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該裁定於104年3月30 日送達北所由被告簽收領取,有本院前揭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詎被告迄今仍未補正具體之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72條、第367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潘長生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586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