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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19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鄭水銓陳明偉潘長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119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杰
選任辯護人
何邦超律師

      何曜任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4年度上訴字第1190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關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之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刑事訴訟法第 348條第1項後段有明文規定。又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同法第376條第1款亦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林杰(下稱被告)本件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及第11條第2 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其中持有第二級毒品部分,係上揭所列之罪,茲被告對本院關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潘長生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190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