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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重訴字第26號

違反稅捐稽徵法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蔡聰明陳憲裕崔玲琦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重訴字第2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克毅
選任辯護人
孫天麒律師

      莊春山律師

      謝進益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理由」欄「貳、實體方面」之「五」中,關於第16行所載「被告在國內沒有戶籍」,應更正為「被告在國內設有戶籍」。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理由」欄「貳、實體方面」之「五」中,關於第16行所載「被告在國內沒有戶籍」(見本件判決第33頁第18行),係「被告在國內設有戶籍」之顯然誤載,且該項文字誤載並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法 官 陳憲裕

法 官 崔玲琦

書記官 李政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重訴字第26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稅捐稽徵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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