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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082號

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林瑞斌楊皓清黃斯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082號

聲請人
即被告
陳光明
聲請人
即被告
陳李素珠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103 年度上重更㈠字第9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光明、陳李素珠限制出境之處分准予解除。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陳光明及陳李素珠被訴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無罪確定,為此聲請解除限制出境處分等語。

二、按羈押及其替代之強制處分,係屬為保全被告使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或為保全證據或為保全對被告刑罰之執行目的,依訴訟進行程度,對被告所實施之人身強制處分權,如其原因業已消滅,自無再施以強制處分之必要。查聲請人因涉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第一審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認有限制出境之必要,於民國96年10月19日裁定將聲請人限制出境(海)。惟聲請人所涉前開案件,其中陳光明部分經本院101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6 號判決維持第一審無罪判決確定;陳李素珠部分經本院以103 年度上重更㈠字第9號判決維持第一審無罪判決確定,有本院前案紀錄表及前開判決書可稽。聲請人所涉案件既均經無罪判決確定,原實施限制出境(海)處分之原因即消滅,聲請人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楊皓清

法 官 黃斯偉

書記官 廖真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082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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