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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94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王國棟吳秋宏潘翠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94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世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8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世賢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黃世賢因妨害自由等數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書附表編號1 犯罪日期欄內誤繕為「101.06.25 」,附表編號2 判決確定日期欄內誤繕為「

103.03.10 」,均應更正如附表各該欄內所示),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件受刑人如附表所示之各犯行,原均得易科罰金,是本件所定應執行刑,應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聲請意旨漏未聲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逕予補正)。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潘翠雪

書記官 陳盈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妨害自由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 月      │      有期徒刑3 月      │
├────────┼────────────┼────────────┤
│犯   罪  日   期│     102 年8 月15日     │     101 年6 月25日     │
├────────┼────────────┼────────────┤
│偵查(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署102 年度   │   新北地檢署102 年度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21540 號     │     偵字第21540 號     │
├───┬────┼────────────┼────────────┤
│      │法    院│        新北地院        │        臺灣高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  103 年度簡字第1168號  │ 103 年度上訴字第2912號 │
│      ├────┼────────────┼────────────┤
│      │判決日期│     103 年3 月10日     │     104 年2 月10日     │
├───┼────┼────────────┼────────────┤
│      │法    院│        新北地院        │        臺灣高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  103 年度簡字第1168號  │ 103 年度上訴字第2912號 │
│      ├────┼────────────┼────────────┤
│      │確定日期│     103 年4 月7 日     │     104 年3 月10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     之案件     │                        │                        │
├────────┼────────────┼────────────┤
│                │   新北地檢署103 年度   │   新北地檢署104 年度   │
│備            註│      執字第6734號      │      執字第5677號      │
│                │       (已執畢)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944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