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94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94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世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8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世賢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黃世賢因妨害自由等數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書附表編號1 犯罪日期欄內誤繕為「101.06.25 」,附表編號2 判決確定日期欄內誤繕為「
103.03.10 」,均應更正如附表各該欄內所示),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件受刑人如附表所示之各犯行,原均得易科罰金,是本件所定應執行刑,應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聲請意旨漏未聲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逕予補正)。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妨害自由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 月 │ 有期徒刑3 月 │ ├────────┼────────────┼────────────┤ │犯 罪 日 期│ 102 年8 月15日 │ 101 年6 月25日 │ ├────────┼────────────┼────────────┤ │偵查(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署102 年度 │ 新北地檢署102 年度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21540 號 │ 偵字第21540 號 │ ├───┬────┼────────────┼────────────┤ │ │法 院│ 新北地院 │ 臺灣高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 103 年度簡字第1168號 │ 103 年度上訴字第2912號 │ │ ├────┼────────────┼────────────┤ │ │判決日期│ 103 年3 月10日 │ 104 年2 月10日 │ ├───┼────┼────────────┼────────────┤ │ │法 院│ 新北地院 │ 臺灣高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 103 年度簡字第1168號 │ 103 年度上訴字第2912號 │ │ ├────┼────────────┼────────────┤ │ │確定日期│ 103 年4 月7 日 │ 104 年3 月10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 之案件 │ │ │ ├────────┼────────────┼────────────┤ │ │ 新北地檢署103 年度 │ 新北地檢署104 年度 │ │備 註│ 執字第6734號 │ 執字第5677號 │ │ │ (已執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