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20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20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富慧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 年度執聲字第93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富慧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林富慧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分有前揭裁判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