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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20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洪于智蕭世昌何燕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20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富慧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 年度執聲字第93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富慧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林富慧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分有前揭裁判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何燕蓉

書記官 賴資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207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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