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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22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許文章楊皓清黃斯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22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榮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所載「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更正為「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因違反森林法等罪,經本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固無不當。惟被告所犯附表編號1至3、5之併科罰金部分,依刑法第51條第7款規定定罰金金額,惟原裁定誤算併科罰金易服勞役折算標準,應予更正之,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楊皓清

法 官 黃斯偉

書記官 范家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226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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