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78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78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文泓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4年執聲付字第3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文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黃文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144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2月確定,於民國(下同)98年5月5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4年3月6日核准假釋出獄,有該部矯正署104年3月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