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9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99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書豪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4 年執聲付字第41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書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書豪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102 年度上訴字第180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3 年3 月25日送監執行,嗣於104 年3 月27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3 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交付保護管束。
三、依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函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4 月17日雄檢瑞山104 執再字第42137 號函,受刑人尚有待執行之二罪,檢方處理本件保護管束事宜,宜一併注意,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