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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93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葉麗霞劉興浪曾德水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99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書豪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4 年執聲付字第41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書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書豪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102 年度上訴字第180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3 年3 月25日送監執行,嗣於104 年3 月27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3 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交付保護管束。

三、依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函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4 月17日雄檢瑞山104 執再字第42137 號函,受刑人尚有待執行之二罪,檢方處理本件保護管束事宜,宜一併注意,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麗霞

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曾德水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93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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