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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3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曾淑華王美玲楊秀枝

上訴人
即原告
雅星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文正
上訴人
即原告
顯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献青
上訴人
即原告
星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廷芳
上訴人
即原告
台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煌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嘉坤律師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虹均律師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絃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勁錸科技股份有限公
即被告
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安樂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呂秋育

      黃崇軒

      曾進煒

      羅節櫻

      蔡境庭

上列被上訴人等因本院一0四年度上易字第二三四三號公共危險案件,經上訴人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楊秀枝

                   書記官 廖麗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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