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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401號

竊佔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林瑞斌許文章楊皓清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易字第40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文信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佔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 年度易字第470 號,中華民國104 年1 月7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174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 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367 條前段亦有明文規定。所謂不服第一審判決之具體理由,必係依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足當之;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皆難謂係具體事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及節制濫行上訴之立法目的相契合。是倘上訴人之上訴書狀雖敘述上訴理由,惟並未具體敘述第一審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情形,即與未敘述具體理由無異,所為上訴,即非適法。

二、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即被告王文信係玄龍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玄龍公司」)實際負責人,明知坐落宜蘭縣冬山鄉○○段000 號地號之土地及其上之廠房非其所有,且未得土地所有權人陳劉秀美之同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於民國102 年7 、8 月間某日起,接續在上開土地將共計重量約62,525.4公噸之電弧爐煉鋼爐渣(氧化渣及還原渣)置於上揭土地上(其中廠房內面積達4,350.04平方公尺,空地部分面積計7,455.51平方公尺)而竊佔之。並以上開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陳劉秀美之指訴情節相符,復有會勘資料表、玄龍公司基本資料、土地謄本、宜蘭縣政府103年7 月10日府授環設字第0000000000號函、原審103 年8 月8 日勘驗筆錄、現場照片43張、澳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 月14日土壤檢測報告、宜蘭縣羅東地政事務所103 年8月13日羅地測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冬山鄉東興段805地號土地複丈成果圖、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03 年11月10日函等在卷可稽。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2 項之竊佔罪,應依同條第1 項規定處斷。並審酌被告擅自將含有爐渣成品置於告訴人之廠房及土地上面積廣達11,805.55 平方公尺,而其犯後雖坦承犯行,惟未能賠償告訴人損失且迄未清除爐渣,暨被告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臨時工工作,月收入新臺幣4 萬多元,離婚,需與前妻共同撫養一名小孩等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經查原判決已詳敘認定事實所憑證據、理由及量刑依據,從形式上觀察,並無認定事實錯誤、量刑瑕疵或違背法令之情形可言。

三、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素行良好並無任何犯罪紀錄,犯後坦承且態度良好,曾主動聲請與告訴人調解,但因雙方意見不一致而未能成立,原審未依刑法第57條所規定之量刑標準科刑,遽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實違比例原則,請求撤銷原判決,並從輕量刑云云。惟刑之量定,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賦予法院裁量之權,量刑輕重,屬為裁判之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如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上級審法院即不得單就量刑部分遽指為不當或違法。經查,原審判決於量刑時,已依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形,予以綜合考量,既未逾越法定刑度,亦未濫用裁量權限,於法並無不合。

四、綜上,被告上訴所陳各項,難謂係具體理由,其上訴顯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楊皓清

書記官 洪雅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401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竊佔,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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