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19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119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杰
- 選任辯護人
- 何邦超律師
何曜任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4年度上訴字第1190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關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之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刑事訴訟法第 348條第1項後段有明文規定。又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同法第376條第1款亦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林杰(下稱被告)本件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及第11條第2 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其中持有第二級毒品部分,係上揭所列之罪,茲被告對本院關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