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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33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趙文卿林孟宜陳如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233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羅彥承
指定辯護人
郭怡青律師(義務辯護律師)

上列辯護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被告利益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辯護人固得為被告利益提起上訴,然其僅為上訴權人而非當事人甚明,是以雖上訴權人得依法開啟上訴之權利,然刑事訴訟乃國家實行刑罰權所實施之訴訟程序,自係以被告為訴訟之主體,倘被告死亡,訴訟主體即失其存在,訴訟程序之效力亦無從發生,上訴權人於被告死亡後所提起之上訴,應認不合法(最高法院25年8月15日決議參照)。

二、查:本案辯護人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上訴狀末未依法由被告簽名蓋章,以表明該上訴未與被告明示意思相反,形式上已不合法律程式,而依狀載內容,辯護人提起上訴時被告業已死亡,有上訴狀在卷可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之被告全戶戶籍資料查明無訛,有該查詢資料1份在卷可憑,是本件上訴權人上訴之法律上程序,即無從補正,且本案之訴訟主體既失其存在,上訴權人提起之上訴,亦不合法,依法應裁定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陳如玲

書記官 黃郁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330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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