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33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233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羅彥承
- 指定辯護人
- 郭怡青律師(義務辯護律師)
上列辯護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被告利益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辯護人固得為被告利益提起上訴,然其僅為上訴權人而非當事人甚明,是以雖上訴權人得依法開啟上訴之權利,然刑事訴訟乃國家實行刑罰權所實施之訴訟程序,自係以被告為訴訟之主體,倘被告死亡,訴訟主體即失其存在,訴訟程序之效力亦無從發生,上訴權人於被告死亡後所提起之上訴,應認不合法(最高法院25年8月15日決議參照)。
二、查:本案辯護人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上訴狀末未依法由被告簽名蓋章,以表明該上訴未與被告明示意思相反,形式上已不合法律程式,而依狀載內容,辯護人提起上訴時被告業已死亡,有上訴狀在卷可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之被告全戶戶籍資料查明無訛,有該查詢資料1份在卷可憑,是本件上訴權人上訴之法律上程序,即無從補正,且本案之訴訟主體既失其存在,上訴權人提起之上訴,亦不合法,依法應裁定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