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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61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謝靜慧吳炳桂林婷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2615號

具 保 人

即被告
陳淑婷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永炫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淑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淑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陳淑婷本人繳納保證金後被釋放,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1月31日偵查筆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刑事保證金收據在卷可稽(102年度偵字第5765號卷㈡第20頁至第27頁反面)。惟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傳、拘無著,且其另案通緝中,亦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本院送達證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105年2月25日園警分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影本1份、本院拘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5頁、第49頁、第74頁至第76頁、第82頁、第88頁至第96頁),足認被告已經逃匿。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即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林婷立

書記官 吳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615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