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重訴字第2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重訴字第2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克毅
- 選任辯護人
- 孫天麒律師
莊春山律師
謝進益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理由」欄「貳、實體方面」之「五」中,關於第16行所載「被告在國內沒有戶籍」,應更正為「被告在國內設有戶籍」。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理由」欄「貳、實體方面」之「五」中,關於第16行所載「被告在國內沒有戶籍」(見本件判決第33頁第18行),係「被告在國內設有戶籍」之顯然誤載,且該項文字誤載並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