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柯順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19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柯順龍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柯順龍因竊盜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 至10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 年度聲字第274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茲檢察官聲請審理最後事實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