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27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27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書賢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13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書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書賢因竊盜等案件,⑴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212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2 月確定。⑵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167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8 月確定。於民國98年5 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10月2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李書賢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212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2 月確定。於98年5 月26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7 年1 月28日,經法務部於104 年10月2 日核准假釋,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10月2 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