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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294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洪于智邱忠義宋松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29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莊永龍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13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永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永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再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295號判決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102 年度臺上字第247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2 年11月7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10月2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莊永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再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295號判決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102 年度臺上字第247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102 年11月7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5 年5 月6 日,經法務部於104 年10月2 日核准假釋,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10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宋松璟

書記官 賴資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294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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