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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29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許仕楓吳淑惠楊明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29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炎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執聲字第141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炎生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炎生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黃炎生因犯如附表所示5 罪(原聲請書附表編號2、3 、4 、5 之犯罪日期應分別更正為「101 年1 月15日20時25分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101 年2 月5 日17時30分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100 年11月20日14時許」及「102 年9 月28日晚上6 時20分」),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稽。次查附表編號1 至3 之罪均不得易科罰金,原聲請書附表記載為得易科罰金,尚屬有誤,又該3 罪與其餘各罪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且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要件,是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另查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3 罪曾經法院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10月,有該判決書在卷可查,應列入定執行刑之參考,兼衡受刑人犯罪之情節、行為之次數、犯後之態度等情,對其所犯數罪為整體之非難評價後,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楊明佳

書記官 王才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一級毒品)      │(施用二級毒品)      │(施用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
├────────┼───────────┼───────────┼───────────┤
│犯   罪  日   期│101 年1 月15日10時許  │101 年1 月15日20時25分│101 年2 月5 日17時30分│
│                │                      │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
│                │                      │某時                  │某時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391號、第545號                   │
│ 年  度  案  號 │                                                                      │
├───┬────┼───────────┬───────────┬───────────┤
│      │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2 年度審訴緝字第12號│102 年度審訴緝字第12號│102 年度審訴緝字第12號│
│      ├────┼───────────┼───────────┼───────────┤
│      │判決日期│102年11月26日         │102年11月26日         │102年11月26日         │
├───┼────┼───────────┼───────────┼───────────┤
│      │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2 年度審訴緝字第12號│102 年度審訴緝字第12號│102 年度審訴緝字第12號│
│      ├────┼───────────┼───────────┼───────────┤
│      │確定日期│103年1月6 日          │103年1月6 日          │103年1月6 日          │
└───┴────┴───────────┴───────────┴───────────┘
┌────────┬───────────┬───────────┬───────────┐
│編            號│         4            │         5            │     (本欄空白)     │
├────────┼───────────┼───────────┼───────────┤
│罪            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本欄空白)     │
│                │(無故持有殺傷力槍枝)│(非法製造殺傷力槍枝)│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     (本欄空白)     │
├────────┼───────────┼───────────┼───────────┤
│犯   罪  日   期│100 年11月20日14時許  │102 年9 月28日晚上6 時│     (本欄空白)     │
│                │                      │20分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本欄空白)     │
│ 年  度  案  號 │100年度偵字第14432號  │102年度偵字第25000號  │                      │
├───┬────┼───────────┼───────────┼───────────┤
│      │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本欄空白)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2 年度訴緝字第30號  │103 年度上訴字第1371號│     (本欄空白)     │
│      ├────┼───────────┼───────────┼───────────┤
│      │判決日期│103年1月24日          │103年7月24日          │     (本欄空白)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     (本欄空白)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3 年度上訴字第681號 │103 年度台上字第3253號│     (本欄空白)     │
│      ├────┼───────────┼───────────┼───────────┤
│      │確定日期│103年3月31日          │103年9月17日          │     (本欄空白)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298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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