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29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29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炎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執聲字第141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炎生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炎生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黃炎生因犯如附表所示5 罪(原聲請書附表編號2、3 、4 、5 之犯罪日期應分別更正為「101 年1 月15日20時25分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101 年2 月5 日17時30分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100 年11月20日14時許」及「102 年9 月28日晚上6 時20分」),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稽。次查附表編號1 至3 之罪均不得易科罰金,原聲請書附表記載為得易科罰金,尚屬有誤,又該3 罪與其餘各罪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且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要件,是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另查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3 罪曾經法院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10月,有該判決書在卷可查,應列入定執行刑之參考,兼衡受刑人犯罪之情節、行為之次數、犯後之態度等情,對其所犯數罪為整體之非難評價後,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一級毒品) │(施用二級毒品) │(施用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 ├────────┼───────────┼───────────┼───────────┤ │犯 罪 日 期│101 年1 月15日10時許 │101 年1 月15日20時25分│101 年2 月5 日17時30分│ │ │ │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 │ │ │某時 │某時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391號、第545號 │ │ 年 度 案 號 │ │ ├───┬────┼───────────┬───────────┬───────────┤ │ │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2 年度審訴緝字第12號│102 年度審訴緝字第12號│102 年度審訴緝字第12號│ │ ├────┼───────────┼───────────┼───────────┤ │ │判決日期│102年11月26日 │102年11月26日 │102年11月26日 │ ├───┼────┼───────────┼───────────┼───────────┤ │ │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2 年度審訴緝字第12號│102 年度審訴緝字第12號│102 年度審訴緝字第12號│ │ ├────┼───────────┼───────────┼───────────┤ │ │確定日期│103年1月6 日 │103年1月6 日 │103年1月6 日 │ └───┴────┴───────────┴───────────┴───────────┘ ┌────────┬───────────┬───────────┬───────────┐ │編 號│ 4 │ 5 │ (本欄空白) │ ├────────┼───────────┼───────────┼───────────┤ │罪 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本欄空白) │ │ │(無故持有殺傷力槍枝)│(非法製造殺傷力槍枝)│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 (本欄空白) │ ├────────┼───────────┼───────────┼───────────┤ │犯 罪 日 期│100 年11月20日14時許 │102 年9 月28日晚上6 時│ (本欄空白) │ │ │ │20分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本欄空白) │ │ 年 度 案 號 │100年度偵字第14432號 │102年度偵字第25000號 │ │ ├───┬────┼───────────┼───────────┼───────────┤ │ │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本欄空白)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2 年度訴緝字第30號 │103 年度上訴字第1371號│ (本欄空白) │ │ ├────┼───────────┼───────────┼───────────┤ │ │判決日期│103年1月24日 │103年7月24日 │ (本欄空白)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 (本欄空白)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3 年度上訴字第681號 │103 年度台上字第3253號│ (本欄空白) │ │ ├────┼───────────┼───────────┼───────────┤ │ │確定日期│103年3月31日 │103年9月17日 │ (本欄空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