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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414號

聲請變更限制住居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林恆吉遲中慧吳祚丞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414號

聲請人
即被告
徐自強
選任辯護人
林永頌律師

      尤伯祥律師

      陳建宏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本院102 年上重更㈨字第5 號),聲請變更限制住居處所,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自強限制住居處所准予變更為「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即被告徐自強(下稱聲請人)因被訴擄人勒贖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18日,以101 年度聲字第973 號裁定准予提出保證金新臺幣250 萬元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其戶籍地址即桃園縣蘆竹鄉(現已改制為桃園市蘆竹區,下同)海山路179 號。惟因該址房屋已於聲請人仍在羈押中之90年間出賣予第三人,原住該址之聲請人家人皆已搬遷,並同時遷移戶籍至聲請人舅舅所有之房屋(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故聲請人因前開裁定具保停止羈押而獲釋放後,因認自己係與家人同住,且所設籍地址之房屋已為他人所有,繼續設籍該址有所不妥,乃於101 年5 月21日前往戶政事務所變更戶籍為「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即聲請人目前登記之戶籍地址)。茲因該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房屋復因強制執行拍賣而由第3 人買受,故聲請人及其家人又自上址遷出,再搬遷至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即聲請人現居地址,由聲請狀所附戶籍謄本觀之,聲請狀應漏載「2 段」)。然依戶籍法第48條第1 項規定,聲請人應於遷出事件發生後30日內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聲請人並已於104 年10月5 日接獲戶籍登記催告書,要求聲請人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出登記,惟聲請人因受本院裁定限制住居而無法辦理戶籍變更,爰聲請准予同意將被告限制住居之處所,由原裁定之「桃園市○○區○○路000 號」,變更為「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本件聲請所附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戶籍謄本、戶籍登記催告書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吳祚丞

書記官 林廷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414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變更限制住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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