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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30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陳世宗孫惠琳楊皓清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30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煒崙即張瑞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18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煒崙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張煒崙(原名張瑞順)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得易科罰金,且均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 部分係撤回上訴而告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楊皓清

書記官 洪雅蔓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300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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