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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73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洪于智蕭世昌何燕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73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仁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 年度執聲字第30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仁聰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受刑人陳仁聰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書附表編號2 、3 之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均應補充併辦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毒偵字第1874號),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聲請書附表編號2 之判決確定日期應更正為104 年1 月6日),分有前揭裁判各1 份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1 、3 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而受刑人就附表所示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聲請狀1 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 頁),茲檢察官循受刑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何燕蓉

書記官 賴資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736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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