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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附民字第27號

證券交易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吳炳桂黃紹紘何俏美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27號

原告
漢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景星
訴訟代理人
陳筱屏律師
訴訟代理人
顏心韻律師
被告
吳萬發

      張有田

      黃聖勻

      杜成功

      陳國振

      王明財

      洪賢明

      賴萬益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4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0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查:

一、關於被告吳萬發、張有田、黃聖勻、杜成功、陳國振、王明財部分,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二、又有關被告洪賢明、賴萬益部分,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金重訴字第9 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後,復經本院駁回上訴在案,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規定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請求,然原告業已於民國104 年11月22日具狀聲請移送至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但書規定,將該部分附帶民事訴訟併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何俏美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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