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附民字第2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27號
- 原告
- 漢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景星
- 訴訟代理人
- 陳筱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顏心韻律師
- 被告
- 吳萬發
張有田
黃聖勻
杜成功
陳國振
王明財
洪賢明
賴萬益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4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0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查:
一、關於被告吳萬發、張有田、黃聖勻、杜成功、陳國振、王明財部分,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二、又有關被告洪賢明、賴萬益部分,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金重訴字第9 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後,復經本院駁回上訴在案,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規定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請求,然原告業已於民國104 年11月22日具狀聲請移送至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但書規定,將該部分附帶民事訴訟併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