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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5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王國棟吳秋宏潘翠雪

上訴人
即原告
陳連同
訴訟代理人
黃東熊律師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陳勝雄

      林匡時

      林和彥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偽造文書等之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36號),提起上訴,茲查刑事部分,經檢察官及被告等上訴後,原判決認定該案告訴人即上訴人與被告林匡時、陳勝雄就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為共同正犯、被告林和彥犯幫助上訴人與被告林匡時、陳勝雄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就詐欺取財部分判決被告等 3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惟業經本院撤銷改判,本院認定被告林匡時、陳勝雄共同犯詐欺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林和彥犯幫助詐欺及幫助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而上訴人為被告等 3人詐欺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之被害人,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潘翠雪

                   書記官 陳盈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5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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