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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3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陳筱珮陳德民邱滋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3號

原告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代表人
古沼格
被告
黃文偉

上列被告黃文偉因民國103 年度上訴字第3032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陳筱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邱滋杉

                  書記官 吳欣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3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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