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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附民上字第43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郭玫利劉秉鑫鄭富城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上字第4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徐桂峰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林海玲(原名林金蓮)

上列被上訴人因本院104 年度上易字第1350號偽造文書案件,經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本件刑案部分前經原審判決被告有罪,經被告提起上訴,業經本院上訴駁回在案,惟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劉秉鑫

                   法 官 鄭富城

                   書記官 黃璽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附民上字第43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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