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上字第4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徐桂峰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海玲(原名林金蓮)
上列被上訴人因本院104 年度上易字第1350號偽造文書案件,經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本件刑案部分前經原審判決被告有罪,經被告提起上訴,業經本院上訴駁回在案,惟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附民上字第43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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