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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38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趙文卿楊志雄林孟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38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韋宏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388號,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第二審判決(原審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520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592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韋宏(下稱被告)於民國105年3月11日向原審提出刑事抗告聲請狀,觀之聲請狀內容,究其真意乃係對本院於105年2月26日所為之105年度上易字第388號刑事判決聲明不服,應認被告之本意係對前開判決提起上訴,合先敘明。

二、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為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係屬刑事訴訟第376條第1款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之案件。被告對本院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林孟宜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388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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