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59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59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范淑慧
- 選任辯護人
- 林添進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4日所為105年度上訴字第596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追加起訴案號原記載「3588號」部分,應更正為「3585號」。
理由
一、判決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 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由法院以裁定更正,此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追加起訴案號中記載「3588號」部分,係「3585號」之誤植,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