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93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訴字第93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俊宏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年度訴字第1036號,中華民國 105年 2月 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104年度毒偵字第299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刑事訴訟法第 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楊俊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103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該判決於民國105年2月18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 261頁)。嗣被告於同年3月1日合法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僅記載對原判決認事用法尚難甘服,上訴理由狀另行補呈等語,而未敘述上訴理由,本院乃於同年 4月21日裁定命被告應於該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該裁定亦於同年 4月23日送達被告,有卷附送達證書可參,被告迄未補提上訴理由書至本院,揆諸首揭規定,其上訴已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