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交上易字第28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交上易字第28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雅蕙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交易字第6 號,中華民國105 年4 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552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 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7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原審於民國105 年4 月26日判決後,其判決於105 年5 月2 日送達至上訴人即被告李雅蕙(下稱被告)之住所(即戶籍址),惟因未獲會晤被告本人,而由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即被告之母李林阿粉收受,嗣被告於105 年5月13日提起上訴,惟上訴書狀僅載明不服判決,未附具任何理由,復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等情,有送達上開判決書之送達證書、刑事聲明上訴狀在卷(見原審卷第62頁,本院卷第7 至8 頁)可稽。經原審於105 年6月7 日裁定命被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並於105 年6 月23日送達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由被告親自簽名收受,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見原審卷第66頁、第69頁)可稽。惟被告收受上開裁定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查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在卷(見本院卷第15至20頁)可查,是依前揭規定,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