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27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再字第272號
再審聲請人
- 即被告
- 陳復興
上列聲請人因檢察官聲請強制戒治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105年度毒抗字第16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再審程序係對於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所設之救濟程序,裁定不得作為聲請再審之對象,此觀刑事訴訟法再審編就確定裁定並無得聲請再審之規定自明(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67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被告陳復興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裁定將其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原審乃依檢察官之聲請,裁定令聲請人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於105年5月27日以105年毒抗字第160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此有該裁定影本一份在卷可憑,聲請人對本院上開駁回抗告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首揭說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