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參字第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參字第3號
- 聲請人
- 李冠慧
- 送達代收人
- 許翔寧律師
- 被告
- 吳漢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472號),聲請參與沒收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漢昭被訴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其扣案現金新臺幣(下同)14,702,100元中之300 萬元為聲請人李冠慧所有,迄今檢察官仍無就此部分提出具體沒收之理由及證據,於法應無沒收之理,聲請人希冀參與訴訟方式,釐清案情,俾利其取回前揭扣案現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規定,聲請參與沒收程序云云。
二、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472號被告吳漢昭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於105年10月31日判決在案。聲請人於本院判決後始聲請參與沒收程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之16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楊智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