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2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121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即被告
- 吳建成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233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建成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海)處分准予解除。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吳建成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起訴,自101年11月26日即遭原審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前後審理期間已3年有餘,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5年3月8日判決無罪在案,聲請人即被告吳建成於審理期間均能按時到庭,並無延誤情事,且歷經多年審理,各證人均已詰問完畢,所涉諸多證據、文書亦均已扣押在案,保全無虞,應認並無再予限制被告住居及出境、出海之必要,爰聲請解除被告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等語。
二、按限制被告住居、出境(海),其目的在輔助具保、責付之效力,俾訴訟與證據調查得以順利進行並保全刑罰之執行。被告是否有限制住居、出境(海)之必要,屬事實審法院職權裁量事項,並按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狀,斟酌將來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進行是否因而受有影響,作為判斷之依據(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62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吳建成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以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第6條第1項第3款犯罪嫌疑重大,且上開罪名俱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相關證人之調查均已於偵查中調查完竣,其應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因認有羈押原因但無羈押必要,於101年11月27日以桃園地院限制住居書限制其住居,並於101年11月26日先行傳真桃園地院緊急限制出境、出海通報單予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嗣以101年11月30日桃院晴刑優101矚訴31字第0000000000號函限制被告出境、出海,有桃園地院訊問筆錄、上開限制住居書、限制出境、出海通報單及函文附卷可稽(桃園地院101年度矚訴字第31號卷第82頁、第84-85頁、第117頁)。惟查:被告吳建成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7條悖職期約賄賂罪由桃園地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褫奪公權5年、其餘被訴公務員縱放人犯罪(縱放王長富部分)及共同犯侵占非公用財物罪則判處無罪(桃園地院101年度矚訴字第31號判決參照),被告就有罪部分提起上訴後,本院於105年3月8日判決其無罪(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233號判決參照),嗣經檢察官提起上訴。本院考量被告無罪之現狀,尚無限制其住居、出境(海)以保全刑罰執行之必要,參以被告前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期間能遵期到庭,並無延誤情事等情,認審判進行尚不至因解除限制被告住居、出境(海)而受影響,是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等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