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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8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吳淑惠顧正德黃翰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18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蘇子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所為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189號),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罪名欄所載「竊盜」,應更正為「偽造文書」;附表編號4名欄所載「偽造文書」,應更正為「竊盜」。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 罪名欄應為「偽造文書」誤載為「竊盜」,附表編號4 罪名欄誤應為「竊盜」誤載為「偽造文書」,係屬罪名誤寫之顯然錯誤,惟誤植部分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揆諸前揭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及規定,本院乃予以更正如主文所示。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黃翰義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89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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