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5 分鐘讀完全文 5,07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93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周政達汪梅芬陳勇松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93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明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執聲字第861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明雄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明雄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陳明雄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其中附表編號4 至6 曾定執行刑有期徒刑十六年二月,而附表編號1 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之刑,其餘部分雖不得易科罰金,惟受刑人請求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聲請狀影本在卷可參。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陳明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7年6月 │├──────┼───────────┼───────────┼───────────┤│ 犯 罪 日 期│ 103.11.23 │ 103.11.24 │ 103.10.28 │├──────┼───────────┼───────────┼───────────┤│偵查(自訴)│基隆地檢104年度毒偵字 │基隆地檢104年度毒偵字 │基隆地檢104年度偵字第 ││機關年度案號│第2號 │第2號 │668號 │├─┬────┼───────────┼───────────┼───────────┤│最│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後├────┼───────────┼───────────┼───────────┤│事│案 號│ 104年度訴字第97號 │ 104年度訴字第97號 │ 104年度訴字第156號 ││實├────┼───────────┼───────────┼───────────┤│審│判決日期│ 104.03.24 │ 104.03.24 │ 104.05.12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確├────┼───────────┼───────────┼───────────┤│定│案 號│ 104年度訴字第97號 │ 104年度訴字第97號 │ 104年度訴字第156號 ││判├────┼───────────┼───────────┼───────────┤│決│判 決│ 104.04.17 │ 104.04.17 │ 104.08.27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否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基隆地檢 104 年度執字 │基隆地檢 104 年度執字 │ 基隆地檢104年度執字第││ │第1429號 │第1430號 │ 2685號 ││備 註│ │ │ ││ │ │ │ ││ │ │ │ │└──────┴───────────┴───────────┴───────────┘┌──────┬───────────┬───────────┬───────────┐│編 號│ 4 │ 5 │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5年2月 │ 有期徒刑15年2月 │ 有期徒刑8年6月 │├──────┼───────────┼───────────┼───────────┤│ 犯 罪 日 期│ 103.12.04 │ 103.12.06 │ 103.12.08 │├──────┼───────────┼───────────┼───────────┤│偵查(自訴)│基隆地檢104年度偵字第 │基隆地檢104 年度偵字第│基隆地檢104 年度偵字第││機關年度案號│1505號 │1505號 │1505號 │├─┬────┼───────────┼───────────┼───────────┤│最│法 院│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後├────┼───────────┼───────────┼───────────┤│事│案 號│104年度上訴字第2227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2227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2227號 ││實├────┼───────────┼───────────┼───────────┤│審│判決日期│ 104.10.27 │ 104.10.27 │ 104.10.27 │├─┼────┼───────────┼───────────┼───────────┤│ │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確├────┼───────────┼───────────┼───────────┤│定│案 號│105年度台上字第905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905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905號 ││判├────┼───────────┼───────────┼───────────┤│決│判 決│ 105.04.14 │ 105.04.14 │ 105.04.14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 基隆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609號 ││ │ (編號4-6曾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2月)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陳勇松

書記官 陳靜姿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936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