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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32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洪于智宋松璟何燕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32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許國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 年度執聲字第10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國堅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許國堅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聲請書之附表編號3 至8 所示犯罪日期應更正如後附表編號3 至8 所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分有前揭裁判各1 份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 至5 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1、2 、6 至8 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而受刑人就附表所示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 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 頁),茲檢察官循受刑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何燕蓉

書記官 賴資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329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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