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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770號

聲請發還扣押物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林瑞斌陳如玲林孟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770號

聲請人
易俊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扣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212號黃正名等妨害自由案,於偵查中所扣押之0000000000號HTC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序號:000000000000000),准予發還易俊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涉嫌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本院按即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7163、17706、19108號,104年度偵字第12672號),經警方至被告住處搜索並扣押聲請人所有之行動電話1支,惟因聲請人犯罪嫌疑不足,嗣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足見上開扣押物與案件無關,亦非法院判決沒收之物,已無扣押之必要,爰依法聲請發還等語。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依法院之裁定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212號黃正名等妨害自由案內,確有HTC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序號:000000000000000)扣案(見本院卷第96頁)。對照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9108號卷內之聲請人調查筆錄(第193頁)、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第203至207頁),更可知上開電話(門號為0000000000)確有如聲請意旨所述被搜索、扣押之情形。而聲請人所涉該案嗣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亦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7163、17706、19108號,104年度偵字第12672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稽諸原審法院就本案其他共犯部分所為之有罪判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90號),就上開扣押物更未有諭知沒收或以之為證據等情形,足見前開扣押物已無留存之必要,聲請人聲請發還,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林孟宜

書記官 周月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770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發還扣押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