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2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82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朝榮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33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朝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朝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上訴字第2478號判決定其應執刑為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於民國103 年2 月18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5 年3 月18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3 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