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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24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周政達汪梅芬曾德水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92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智訓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5 年執聲付字第37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智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檢察官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智訓因㈠強盜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28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2 月,本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3750號判決駁回其上訴而確定;㈡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797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1年5 月11日入監服刑,嗣於105 年3 月25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3 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受刑人在假釋期間交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曾德水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24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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