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2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92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智訓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5 年執聲付字第37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智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檢察官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智訓因㈠強盜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28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2 月,本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3750號判決駁回其上訴而確定;㈡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797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1年5 月11日入監服刑,嗣於105 年3 月25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3 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受刑人在假釋期間交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