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3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93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萬根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5 年執聲付字第35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萬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檢察官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萬根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金上訴字第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10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2 年度台上字第3261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2 年10月1 日入監服刑,嗣於105 年3 月25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3 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受刑人在假釋期間交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