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
- 原告
- 陳正環
- 被告
- 簡國正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453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7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略以:被告明知車輛已遭查封,卻在未經法院及原告同意之下,私自駕車離開原查封地點而予違法藏匿,顯已剝奪原告債權之實現,依民法第 184條第1項、第2項、第195條第1項等規定,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第㈠項所示。
三、證據: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毀損等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 104年度自字第 9號判決無罪,原告(即該案自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駁回上訴在案,依首開規定,原告對被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