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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

毀損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葉騰瑞莊明彰陳芃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

原告
陳正環
被告
簡國正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453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7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略以:被告明知車輛已遭查封,卻在未經法院及原告同意之下,私自駕車離開原查封地點而予違法藏匿,顯已剝奪原告債權之實現,依民法第 184條第1項、第2項、第195條第1項等規定,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第㈠項所示。

三、證據: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毀損等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 104年度自字第 9號判決無罪,原告(即該案自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駁回上訴在案,依首開規定,原告對被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陳芃宇

書記官 李佳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毀損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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