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38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38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韋宏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388號,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第二審判決(原審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520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592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韋宏(下稱被告)於民國105年3月11日向原審提出刑事抗告聲請狀,觀之聲請狀內容,究其真意乃係對本院於105年2月26日所為之105年度上易字第388號刑事判決聲明不服,應認被告之本意係對前開判決提起上訴,合先敘明。
二、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為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係屬刑事訴訟第376條第1款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之案件。被告對本院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