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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年度上訴字第14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陳筱珮邱滋杉沈宜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 年度上訴字第1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何建旭
選任辯護人
金鑫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陳雅惠
選任辯護人
曾昭牟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邱顯澍
選任辯護人
黃秀忠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黃舜維
選任辯護人
徐翊昕律師
選任辯護人
周威君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吳家全
選任辯護人
李柏杉律師(法扶)

      李慧盈律師(法扶)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5 月2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5 年度上訴字第14號判決正本及原本內檢察官到庭執行職務欄,關於「本案經檢察官何景東到庭執行職務」之記載,更正為「本案經檢察官慶啟人、何景東到庭執行職務」。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本及正本檢察官到庭執行職務欄漏載「慶啟人、」,且此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上揭法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沈宜生

書記官 莫佳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年度上訴字第14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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