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53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153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詹嘉龍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5年度上訴字第153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關於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之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 條、第321 條之竊盜罪,第335 條、第336 條第2 項之侵占罪,第339 條、第341 條之詐欺罪,第342 條之背信罪,第346 條之恐嚇罪,第349 條第2 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詹嘉龍所犯關於毒品危害防制刑法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係上揭所列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罪,茲上訴人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之該部分,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