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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59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洪于智宋松璟何燕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59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范淑慧
選任辯護人
林添進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4日所為105年度上訴字第596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追加起訴案號原記載「3588號」部分,應更正為「3585號」。

理由

一、判決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 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由法院以裁定更正,此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追加起訴案號中記載「3588號」部分,係「3585號」之誤植,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何燕蓉

書記官 賴資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596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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