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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87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楊智勝潘翠雪吳秋宏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87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佳汝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欄關於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之時間「102年7月22日」部分,應更正為「103年7月22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欄關於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之時間「102年7月22日」部分,顯係「103年7月22日」之誤寫,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吳秋宏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873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