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87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87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佳汝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欄關於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之時間「102年7月22日」部分,應更正為「103年7月22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欄關於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之時間「102年7月22日」部分,顯係「103年7月22日」之誤寫,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