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81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813號
- 抗告人
- 即具保人
- 兼被告
- 莊昌學
上列抗告人因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所為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813號),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正本裁判法院欄關於審判長法官「謝雪紅」之記載,應更正為「邱同印」。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正本之裁判法院欄內關於審判長法官「謝雪紅」之記載,係屬誤寫,並不影響原裁定之本旨,應予更正為「邱同印」,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