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8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18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蘇子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所為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189號),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罪名欄所載「竊盜」,應更正為「偽造文書」;附表編號4名欄所載「偽造文書」,應更正為「竊盜」。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 罪名欄應為「偽造文書」誤載為「竊盜」,附表編號4 罪名欄誤應為「竊盜」誤載為「偽造文書」,係屬罪名誤寫之顯然錯誤,惟誤植部分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揆諸前揭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及規定,本院乃予以更正如主文所示。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