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72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72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景鵬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裁定如下:
主文
李景鵬犯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李景鵬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公務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判決確定,分別處刑如附表。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定其應執行刑,合於法律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施俊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