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15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15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權宸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5 年執聲付字第8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權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李權宸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聲更(一)字第1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10月確定,於民國(下同)96年5月11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5年7月15日核准假釋出獄,有該部矯正署105年7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